来源:慧保天下
2025年了,竟然还有人买到“假车险”?
这并非危言耸听,而是很多车险消费者都遇到过的“大坑”。此类高仿车险名为“交通安全统筹”,其合同主体多为汽车服务公司,通过仿冒保险公司话术、伪造保单、低价诱导等方式收割车主。
不过,随着交通运输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出台的新规加速落地,这一乱象有望得到根本性的遏制。根据慧保天下的统计,新规发布7个月以来,名称中带有“车辆统筹”“安全统筹”“车辆安全统筹”等字眼的企业数量已经从2024年末的2600多家缩减至当前的800多家,可谓成效显著。
01
旧文重发,五部门联合规范“交通安全统筹”:任何机构不得面向不特定车辆开展交通安全统筹
7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交通安全统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措辞之严厉、覆盖之全面,为近年来罕见。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最新发布的文件,而是2024年12月发布的,其文号为“交办运〔2024〕73号”,只是交通运输部选择重新将其发布了出来。
文件明确了“交通安全统筹”定义,并依次规范该类业务发展,强调任何机构不得将“机动车统筹”“交通安全统筹”包装成保险,更不得面向“不特定车辆”开展此类业务。短短一句话,意在划清法律边界,也堵住灰色业务的“流量入口”。
次日,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关于非法“交通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再次提醒消费者:这类“统筹”不受《保险法》保护,一旦出事,理赔可能沦为“空头支票”。
根据《通知》:
交通安全统筹是以交通运输企业为发起主体,以提高运输企业抗风险能力为目的,面向企业自有车辆开展的非经营性行业互助行为。
这里面几个关键词尤为关键:
“以交通运输企业为发起主体”,意味着,非交通运输企业不得发起该类业务。
“面向企业自有车辆开展”,意味着,任何机构不得面向不特定车辆开展交通安全统筹,只能是交通运输企业针对企业自身车辆开展。
“非经营性”,意味着“交通安全统筹”不能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提高运输企业抗风险能力为目的。
“行业互助行为”,意味着,交通安全统筹单纯是行业互助行为,而非保险产品。
该定义清晰划定了“交通安全统筹”的边界,让相关部门甄别非法的“交通安全统筹”业务更加容易,也为打击有关违法行为、机构乃至相关责任人,提供了制度依据。
对于其他容易混淆的点,《通知》也进行了明确:
企业、个体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机动车统筹”“机动车安全互助”“交通安全统筹”等内容——从工商注册层面斩断乱象根源,无论是“统筹”还是“互助”都非经营性行为,不能体现在名称以及经营范围中。
交通运输企业面向自有车辆开展交通安全统筹的,不另外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同时开立统筹资金专用账户,健全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统筹资金规范使用、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同上,不是经营性行为,无须体现在经营范围中,但要专款专用,健全管理制度。
经营范围中已包含上述内容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其及时向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彻底清理存量,已经将该类业务纳入经营范围的,要申请变更经营范围。
针对故意将“统筹”与“保险”混淆的情况,《通知》也鼓励充分动员,广泛宣传:
宣传交通安全统筹的非经营性定位,督促相关主体不得将机动车统筹、机动车安全互助、交通安全统筹等宣传为保险。
02
不再单打独斗,五部门联合发文,针对各类违规车辆统筹行为打击力度空前提升
长期以来,由于“交通安全统筹”乱象引发的各种纠纷时常见诸媒体,一些机构打着“车辆统筹”的名义,行诈骗之实,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在最需要保障的时候却得不到帮助,且由于相关机构经常打着“保险”的名义,也让保险行业的声誉受到了影响。
这种现象,早已引发了保险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2021年7月22日,原银保监会财险部就曾召集各银保监局以及财险公司相关代表召开专题座谈会,调研了解部分业外机构经营车辆“交通安全统筹”等类车险业务有关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风险,当年的8月19日,保险业协会还面向各财险公司发布《关于开展营业货车“统筹互助”有关情况调研的通知》。
不过,由于该类行为并不在保险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最终的结果也只能是保险行业协会以及各地保险监管部门发文警示风险。
2022年8月,保险行业协会就曾发布《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明确车辆统筹不是保险,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2024年12月又发布《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等的风险提示》,指出 “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护。各地保险监管部门,例如辽宁省、宁波市的金融监管局也曾发布类似的风险提示。
由于只能进行风险提示,对于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相当有限。提示之后,依然有大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车辆统筹”机构出现。
让保险业界人士感觉更加棘手的一点在于,车辆统筹业务并非完全违规,某种程度上,其甚至是受到国家相关政策鼓励的。
2012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中明确提出“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这之后,车辆统筹互助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只不过渐渐超出了“运输企业”的范围,各式各样的企业开始经营类似业务,且与以前只对内营业不同的是,这些公司几乎都面向社会公开招揽业务,最终造成大量市场乱象。
而此次针对车辆统筹业务的规范,已经不再停留于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风险提示,而是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五个部门联合发文,不仅厘清定义,还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和协调机制,目标明确,路径清晰,势必对非法的车辆统筹业务、机构,乃至相关责任人等形成精准打击,长期以来,困扰保险消费者的、困扰保险行业的非法车辆统筹在全面合围之下,有望彻底从市场消失。
03
《通知》成效初显,车辆统筹类企业数量7月内锐减2/3,保险行业上线“车险好投保”“金事通”平台助力消费者
为全面治理假借交通安全统筹名义的非法经营行为,《通知》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多部门合作摸清市场底数、分类精准治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稳妥做好善后处置。
《通知》提及,对排查确认开展交通安全统筹业务的交通运输企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针对性加强政策宣讲,督促严格面向自有车辆规范开展业务,严禁擅自扩大范围。对排查确认开展机动车安全互助、机动车统筹等业务经营的其他市场主体,各相关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依职责开展治理;对排查未实际开展机动车统筹、机动车安全互助、交通安全统筹等业务的市场主体,督促其向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通知》也规定,公安机关要会同各金融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职责严厉打击假借交通安全统筹名义实施的各类犯罪行为。各金融监管局要进一步规范治理保险中介市场,严厉打击销售误导等违规行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从事机动车统筹、机动车安全互助等业务经营的非金融持牌机构进行任何合作。
《通知》是2024年末正式发布的,不过截至目前,慧保天下利用天眼查经查询发现,仍有800多家企业名称中含有“安全统筹”“车辆统筹”“车辆安全统筹”等字眼,在这些企业的经营范围中,这些字眼也依然广泛存在。有关车辆统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消息,也依然频繁出现在近几个月的媒体报道中。
不过,《通知》的效果依然值得肯定,因为相较于2024年末2600多家企业名称中含有上述字眼,该类企业在7个月的时间内已经减少逾2/3,彻底清除该类企业、业务,或许只剩时间问题。
“统筹”受到营运车主欢迎,主要还在于其价格低廉,还有一部分原因在于部分高风险车辆面临“投保难”的困境。值得注意的是,为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保险行业也在积极行动。
一方面,根据保险行业协会最新发布的《关于非法“交通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为帮助消费者区分保险与统筹,除保险公司官方客户服务热线支持客户咨询确认保单信息外,保险行业还上线运行“金事通”APP,支持车主查询名下合法有效的车险保单信息,核验是否由具备合法资质的保险公司承保,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对于高赔付风险新能源汽车,保险行业建立了高赔付风险分担机制,搭建了“车险好投保”平台,新能源车主尤其是新能源货车、出租车和网约车车主,均可通过“车险好投保”平台投保,以获得充足保险保障——有关规则强制要求接入平台的保险公司不得拒保高赔付风险车辆(如营运货车、特定型号新能源车),实现“愿保尽保”。
< END >
责任编辑:张文
亿融配资-网上股票配资平台-最大的股票配资公司-股票配资公司开户网站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